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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眼看就要离婚了,妻子立马将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本月中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租房合同无效,责令房客归还房屋,前妻赔偿前夫房屋占用费1600元。
据介绍,2003年12月,64岁的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2月,王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出租,租期一年。两人结婚不久,关系磕磕碰碰,甚至闹到了派出所。次年9月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王某的那套出租房租给谭某,租期5年。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此时,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前妻出租,便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归还房屋,同时要求前妻把租金归还给他。
刘某不认账。她称,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子租用他人,其系代理家事行为。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出租房屋前,王某与她的关系已恶化,刘以自己的名义出租房屋又获得收益的行为,没有王认可的依据,刘认为自己是代理家事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房客谭某出示的合同看,出租人系刘某,而刘又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谭某归还房屋,刘某赔偿王某1600元租金。至于房客谭某,由于一次性给付了房租,如果认为自己在租赁过程中有损失,可以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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