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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经过精挑细选,李某看好了一处楼盘,和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并交付房款,但开发商此前已将该房卖给了他人,李某自然不能顺利入祝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卖”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5月27日,市法院判处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房款。
买房人:开发商一房二卖
2005年10月6日,李某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李某购买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135.99平方米的一处商品房,房屋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367173元。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即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7年3月16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迟迟不给李某交房。李某后来得知,在将该房卖给他之前,开发商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该房出售给了常某,常某已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他的购房款367173元、赔偿损失367173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开发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开发商辩称: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实,购房款总金额是367173元,现该房已卖给了常某,也给常某签发了商品房准住通知。但是常某没有装修,该房屋钥匙也没有给常某。我单位不同意返还李某购房款、赔偿李某损失及支付购房利息。我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将该房销售给李某。我单位已于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能力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并可优先帮李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但李某反问:那常某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常某并没有放弃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打算。
法院:开发商构成欺诈
市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其协议中规定了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开发商又收取李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现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开发商与李某所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交易活动。但该开发商却故意隐瞒其已经把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常某的情况,并为常某办理了入住手续,致使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欺诈。
赔偿房款+利息+损失+惩罚
由于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因此开发商应返还李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李某丧失以相同价格购买同等面积商品房的机会,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房屋增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制裁开发商“一房二卖”这种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的欺诈行为,应对开发商予以惩罚性赔偿。根据买房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某购房款367173元及利息,赔偿李某367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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