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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我们知道,结成夫妻后,双方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车子等具有同等的处分权,出卖家里的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经过双方的同意。而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濒于离婚的地步,夫妻一方为争取更多的财产,擅自卖房,可能会直接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1、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都具备签合同的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人。
另外,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出卖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跟买受人做买卖交易。
2、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一方以欺诈等签约,则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受有损失的,还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得具备以下要件:
1、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跟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
2、买受人为买房付了合理的价钱,即房价为市场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所以,虽然未取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但同时具备以上要件的,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即有效。反之,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且,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房屋将要归于原来的状态。
最后,其实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往往在登记证书上会明确,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第三人往往会知道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当然,第三人确实是不知情人,夫妻另一方为此遭受损失的,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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