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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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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呢?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
2、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
3、事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成立。
4、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5、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亦可有效成立。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时起生效。
(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
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担义务,亦不享有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这是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进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追认与否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即追认权。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予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被代理人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对于相对人来说,则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销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认的,不发生追认的效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超越代表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认定此种合同有效成立,难免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无效,则有害交易安全,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依《合同法》第50条规定,此种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无效,即该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效力;如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即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效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行为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虽然非自己的财产但经财产所有权人授权而处分该财产,其处分行为依法成立,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如无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
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之权益。但是,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追认是一种单方行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追认的目的是使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溯及订立时起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亦溯及合同订立时发生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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