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五邑大学本科毕业,广东江门人。曾在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在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经为江门市中石油公司等承办过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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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一桂律师

手机号码:13672904312

邮箱地址:348256907@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710688108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幢107号1-2层(蓬江区法院旁)

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感情破裂,什么情况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六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夫妻双方在进在进行离婚的时候,需要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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